1995年11月17日 内国税所字[1995]56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认真
贯沏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抓好对汇总纳税企业和单位的基础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征
管档案资料。
二、各地要将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按独立核算纳税人
的标准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告区局备案。
三、在对汇缴成员企业印单位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在向税款入库地税务机
关通报处理结果的同时,应同时抄报区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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