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5]560号颁布时间:1995-11-17
1995年11月17日 内国税所字[1995]56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财
税字[1995]80号)称:“1994年税制改革后,凡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
围的企业均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企业所得税
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的规定:‘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
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
年限执行。’因此,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
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请遵照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