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5]440号颁布时间:1995-09-13
1995年9月13日 内国税所字[1995]44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93号《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
税地点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关于金融、
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有关规定,中国
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
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规定交入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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