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编表说明〉》的补充通知
内国税稽字[1995]568号颁布时间:1995-11-20
1995年11月20日 内国税稽字[1995]56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区局曾以内国税稽字[1995]524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编表说明〉》的通知,并统一印发了统计表。由
于总局征管司下发的稽查工作统计表和征管工作报表内容基本一致,为避免重复编报,
区局决定只由稽查系列汇总报送,区局稽查分局和征管处再分别上报总局。因此,下
发的稽查工作统计表需增加以下两项内容,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做好与有关科室的衔
接工作:
一、表二(5)的“其他违法案件”中的竖栏“户数”栏增加“其中:登记类、
帐簿类、申报类”;
二、表三(1)的竖栏增加“税收保全执行情况”即“保全解除的户数和金额”
和“保全执行的户数和金额”。
以上补充内容各地可另附表加以说明,并从1995年年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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