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7]65号颁布时间:1997-02-25
1997年2月25日 内国税外字[1997]6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3号)称:“经研究,现对天津奥的斯电梯
有限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明确如下:对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
售及旧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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