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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关于印发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税计函[2000]30号颁布时间:2000-12-30

     2000年12月30日 国税计函[200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税函[2000]010号《关于修改〈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要求,2001年将进一步扩大重点企业监控范围,为了帮助各地税务 机关确定本地的重点监控企业,现将1999年税收收入达到监控标准的企业名单印 发你们。请各地在确定2001年监控范围时参考这一企业名单,并根据各地自己掌 握的2000年的税情况予以补充。各地上报总局的重点监控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应 少于这一名单的户数。   各地应严格按照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要求确定2001年重点监控企业的范 围,并及早做好相应的布置工作,确保按时上报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 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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