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11日 内国税外函[2001]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
知》(国税函[2001]282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伊克昭盟、巴彦淖尔盟国家税务局按照《涉外税务审
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的企业收入额要达到本地
区当年审计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其余盟市局要达到60%以上。
二、从今年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所辖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审计均
要按照《规程》的要求实施,对小型企业或帐簿、核算不够健全的企业可根据情况适
当简化程序,但要做好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以便为今后开展工作打好
基础。
三、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
区实施《规程》的具体方案和操作计划,并将本地实施《规程》的情况总结于12月
31日前上报区局。
四、区局将把各式各地实施《规程》的情况列为全年涉外税收工作考核内容,并
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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