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30日 内国税出字[2001]1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1]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
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国税机关严
格按照以上2个文件规定的条件对所辖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
税。严防骗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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