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6日 内财税[2001]60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9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对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由盟市国税局按卷烟牌号、规格列明产量、销量、销售
额、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及议计税价格等数据报内蒙古国税局,由内蒙古国税局
核定计税价格。上述办法也适用于2001年6月1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的
卷烟。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