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21日 内国税征字[1999]2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补充如下:
一、我区出口商品发票由各盟市局自行印制管理,发票的规格式样按自治区局
《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征字[1998]411号)要求设计印
制。如采用微机开具发票,可结合开票软件设计票样。
二、发票票头应为“内蒙古×××盟(市)出口商品发票”,如需加印企业名称
的,可印在地区名称的后面,“出口专用”字样采用3号黑体字,印色与所在联次的
颜色一致。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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