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3日 内国税征字[1999]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
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
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到原机动车销售单位换开,税务机关不
得代开。换开的期限截止到1999年10月底。
二、在换开期限内,机动车销售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或加价换开。换开时,
新旧发票内容必须填写一致,并将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回备查。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将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时间及要求及时通知机
动车销售单位,同时加强对新旧票衔接工作的监督检查。
附件: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
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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