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15日 内国税所函[2002]4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2]8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2年度,由铁道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呼和浩特铁路局及其所属汇
总纳税的成员单位、由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铁道通
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公司及其所属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按本通知所附名单执
行。
二、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通
辽分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2002年度分别由中铁快运有限
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一司通辽分公司将其所属三、四级成员企业应
纳税所得额汇总后,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在呼和浩特市和通辽市主管国税
局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铁路企业,原则上不应改变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范围,
但因改组改制后,仍为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企业需调整名单的;或因改组改
制变为铁道部非100%投资企业实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由汇总合并纳税的
二级成员企业报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按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1.呼和浩特铁路局及汇总纳税单位名单(略)
2.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单(略)
3.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及其所
属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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