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2002]34号颁布时间:2002-11-18

     2002年11月18日 内国税所字[2002]3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转 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除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之外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规 定为:每笔呆帐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各级国税局审核 后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盟市级 国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旗县级国税局审批。   二、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如果由总机构统一提取呆帐准备金,需二级成员 企业分解呆帐准备金指标或分解成员企业扣除呆帐损失指标的,应由自治区二级成员 企业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三、对由总机构统一提取呆帐准备金的汇总纳税金融企业,如由各成员企业单独 扣除呆帐损失的,应由各成员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盟市国税局申报,并附送内蒙古自 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后的呆帐准备金分解指标资料,经各盟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扣除。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