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18日 内国税所字[2002]3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转
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除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之外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规
定为:每笔呆帐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各级国税局审核
后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盟市级
国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旗县级国税局审批。
二、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如果由总机构统一提取呆帐准备金,需二级成员
企业分解呆帐准备金指标或分解成员企业扣除呆帐损失指标的,应由自治区二级成员
企业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三、对由总机构统一提取呆帐准备金的汇总纳税金融企业,如由各成员企业单独
扣除呆帐损失的,应由各成员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盟市国税局申报,并附送内蒙古自
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后的呆帐准备金分解指标资料,经各盟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扣除。
附件: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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