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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2]42号颁布时间:2002-11-06

     2002年11月6日 内国税所函[2002]4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2]8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网通集团内蒙古自治区通信公司及其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吉通网络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及其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由成员企业所在 地主管国税局按本通知所附名单进行监管。   二、中国网络集团内蒙古自治区通信公司、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 治区分公司,如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 产品和技术目录》项目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 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02]47号)的要求,由成员企业向所在地 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后,各级国税局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减免税事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1、中国网络集团内蒙古自治区通信公司及其所属的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2、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及其所属的合并纳税成员 企业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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