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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呼市国税综字[2001]170号颁布时间:2001-09-20

     2001年9月20日 呼市国税综字[2001]170号 各基层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内国税所函[2001]29号)转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 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7月30日 内国税所函[2001]2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 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1] 16号)已下发各盟市国税局执行,针对部分地区反映的问题,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盟市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申报时,按照汇总后应纳所得税 额的2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是指合并旗县级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后 应达到20%的比例;盟市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本级,按其应纳所得税额的 15%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均执行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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