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批复的通知
呼市国税综字[2001]131号颁布时间:2001-07-20
2001年7月20日 呼市国税综字[2001]131号
各基层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
社管理费问题批复的通知》(内国税所函[200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
理费问题批复的通知
2001年6月10日 内国税所函[2001]2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1]3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4日 国税函[2001]366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有关行政管理费问题的请示》
(吉国税函[2000]105号)收悉。鉴于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开办费支出
数额较大,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无法满足其开支需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
下: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
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用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经你局专
项审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的上述专项管理费,
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