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提高税前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的通知

内财税[2001]186号颁布时间:2001-02-26

     2001年2月26日 内财税[2001]18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提高税前呆帐准备金提取比 例的通知》(财税[200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提高税前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的                   通知      2001年2月7日 财税[20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光大银行尽快消化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的不良资产,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光大银行2000年、2001年的呆帐准备金暂按年末贷款余额的2%提取,在企业所得 税前扣除。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