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呼市国税综字[2001]41号颁布时间:2001-03-06
2001年3月6日 呼市国税综字[2001]41号
各旗县区国税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
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内国税所函[200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
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2001年2月7日 内国税所函[2001]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1]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区自治区级(含总行)和盟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2000年度管理费,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复
函》(内国税所字[2000]87号)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2001年1月17日 国税函[20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省级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筹集总机构管理费的函》
(银函[2000]415号),要求解决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0年度
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可实行按年度定额审批、比例控
制的管理办法。具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所需管理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地市级和省
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用管理费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按定额统一审批;地市级、省
级和总行三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
0.5%。
二、原县级市升为地级市后,农村信用社联社的职能和任务未改变;仍直接管理
农村信用社的,可按县联社的办法提取管理费。
三、经审核,同意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度向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
理费780万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