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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有关饲料注释文件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0]84号颁布时间:2000-08-11

     2000年8月11日 内国税流字[2000]8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 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 0]132号)转发给你们。区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 知》(内国税流字[2000]54号)明确的对大豆粕、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 粕及花生粕的免税亦暂缓执行。请执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7月19日 国税发[200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 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下发以后,一些部 门反映豆粕免税对国内的油脂行业及大豆种植有较大影响。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 神,现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 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暂缓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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