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市国税征字[2001]19号颁布时间:2001-07-16
2001年7月16日 呼市国税征字[2001]19号
各基层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征字[2001]27号)转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学习、宣传、培训的具体安排市局将另行下文明确。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19日 内国税征字[2001]2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
真学习、宣传、贯彻新《征管法》。
现就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认真领会,高度认识新《征管法》的重要意义。
新征管法的颁布实施不仅为依法治税,规范征纳行为,落实“加强征管、堵塞漏
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此,各级国税部门和广大税务干部务必从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高度认识新征管法
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依法治税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
税的水平。
二、搞好培训,扎实学习,正确理解和掌握新征管法。
各地要安排、组织好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征管一线人员的培训工作,并要掀起一
个学习宣传新征管法的高潮。自治区国税局将重点负责对本局机关各处室、盟市局领
导班子及部分“师资”人员的培训工作,具体培训事宜另行通知。各盟市局要负责本
地区的培训工作,要层层落实,做到全员培训、考试。
三、以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征管法,力争做到家喻户晓。
各级国税部门要大张旗鼓、以多种形式认真开展新征管法的宣传,要通过电台、
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并在办税服务厅、办税场所印发宣传材料、
宣传提纲,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创造依法治税的良好环境。
四、注意衔接,严格执法,贯彻落实好新征管法。
一是要根据《通知》规定,严格执行新征管法,并注意新旧征管法的衔接;二是
自治区国税局以前下发的有关办法、通知、规定凡有与新征管法相抵触的,自200
1年5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三是在执行中凡有不够明确或不便操作的,要书面请
示,及时反馈、沟通,以便自治区国税局及时研究或上报请示,规范执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5月18日 国税发[2001]54号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并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新
《征管法)的修订颁布实施,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
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具
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新《征管法》的精神和实质,严格
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贯彻实施,依法行政。
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税收征收管理按照新《征管法》
的规定执行,即在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税收征纳行为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
责任统一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新《征管法》实施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新
《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新《征管法》的规定。
现将适用新《征管法》与原《征管法》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按倍数进行税收行政处罚的(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其违法行为完全发生在2001
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既有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
之前的,也有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分别计算其违法税款数额,分别按照五倍
以下和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执行。
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应予行政处
罚的行为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只对其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不缴或少缴
的税款或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有违反税收管理等方面的税收违法行为
(新《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的,按原《征
管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条)。
四、滞纳金分两段计征(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4月30日前按照千分
之二计算,从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万分之五计算,累计后征收。
五、关于计退利息(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退还时,自
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的利率计退利息。新《征管法》第
五十一条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不包括预缴税款的退还、出口退税
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
六、税款、滞纳金、税收罚款的征收入库及其与其他款项的先后顺序(新《征管
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七、新《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等条款所涉及
的税务文书,总局将于近日下发统一格式。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发文重新明确之前,各
地可以暂时制订同类税务文书。
新《征管法》中关于税务管理等方面规定的具体操作,可以在《征管法实施细则》
和总局具体办法公布后陆续落实。
对贯彻实施新《征管法》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上报总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