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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呼市国税所字[2000]123号颁布时间:2000-11-15

     2000年11月15日 呼市国税所字[2000]123号   各旗县区国税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内蒙古财政厅、内蒙古国税局、内蒙古地税局《转发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 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财税字[2000]9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2日 内财税字[2000]90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各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0]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20日 财税[20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 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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