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
呼市国税所字[2000]111号颁布时间:2000-10-31
2000年10月31日 呼市国税所字[2000]111号
各旗县区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内国
税所字[2000]59号)转发给你们,请于12月5日前将利息清单规范情况报
送市局。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
2000年10月25日 内国税所发[2000]5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国税
发[2000]13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储蓄机构应于2000年10月1日起使用新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个别
储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确有困难的,经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协商同意后可以缓
期实行,但最迟不得超过2000年12月1日。
二、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要求并指导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按时完成储蓄
存款利息清单规范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系统使用的利息清单,由内蒙古自
治区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统一制定。
三、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00年12月15日前,将储蓄存
款利息清单规范情况书面报告内蒙占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和各级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组织协调,做好规范储蓄存款利
息清单的指导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
2000年7月27日 国税发[200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邮政储汇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各级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及储蓄机
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保证了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收入逐月大幅度增长。各储蓄
机构出具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同时视为完税凭证,需要在内容上进一步统一。为了
加强和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
(以下简称利息清单)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0月1日起,各储蓄机构使用的利息清单必须含有以下内容
的栏目:利息、应税利息、税率、税金、税后利息。个别储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落实
到位确有困难的,经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协商一致后,最迟可延至2000年12月1
日起实行。
与此同时,各储蓄机构一律取消储户在利息清单上签字的手续。
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及邮政储汇局应提出统一规范本系统利息清单的具
体要求,条件成熟的,可以在全系统范围内制定使用内容、格式、联次、字体、颜色
及纸张规格均完全统一的利息清单;尚不具备条件的,可先统一规范一省内的利息清
单,再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全系统的利息清单。其他储蓄机构也应按此要求提出贯彻落
实的具体意见。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做好规范利息清单的
指导工作,加强组织协调,与各储蓄机构一起共同解决好过渡期间可能出现的困难和
问题。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将在今年适当时间,对各储蓄机构规范利息清
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希望各部门接此通知后,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规范利息清单的各项工作,并于20
00年年底前将执行情况分别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