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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呼市国家税务局所字[2000]81号颁布时间:2000-07-11

     2000年7月11日 呼市国家税务局所字[2000]81号   各旗县区国税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内财税[2000]629号)转发给你局,请认真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 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      2000年6月12日 内财税字[2000]62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      2000年5月10日 财税字[20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 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随着企业改组改制的发展, 混合投资的企业迅速增加,很多地区反映现行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国税局、地税局 征管范围和收入级次划分有些情况不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 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中央股份应按照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参股的 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在与地方企事业单 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计算确定。    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多层次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参股组成的股 份制企业,其中央股份比例依据上述规定办法计算确定。   二、金融保险企业(包括地方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下同)投资组 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划分其企业所得税收入归 属时,金融保险企业在投资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股份作为中央股份计算分享比例。   三、在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投资的股份制企业再投资组成的股份制企 业中,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社会公众股、内 部职工股等)投资部分,均不计入中央或地方分享税收的股份计算比例。   四、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收入级次划分和税款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 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 34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服份制企业缴纳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 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   五、联营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已入库税款,不予调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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