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市国税所字[2000]54号颁布时间:2000-05-25

     2000年5月25日 呼市国税所字[2000]54号   呼市国税局涉外分局、各旗县国税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 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外字[2000]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 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10日 内国税外字[2000]1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14日 国税发[20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屡有询问,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 形式的公司集团发生重组时,如外国投资者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 不满五年的期限内,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集团内另一家公司,是否应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缴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 获得的退税款。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外国投资者 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 退税优惠后,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 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 际已获得的退税款。除上述情况外,外国投资者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撤回该项再投资 的,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 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1号)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