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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9]60号颁布时间:1999-09-02

     1999年9月2日 内国税流字[1999]6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 [1999]13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万元版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十万元版防伪税控系统)的 推行工作,我区已于1998年底全面完成。对部分因销售业务变化及新开业的一般纳税 人企业需纳入十万元版防伪税控系统的,其具体手续和纳入办法,仍继续按照区局现 行规定执行。 二、鉴于我区十万元版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已于去年底全部完成的实际情况, 在区内手写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十万元电脑版专用发票(以 下统称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大面额专用发票)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凡仍 有使用的地区要立即纠正,并将发售的专用发票清理收缴,严防出现问题。由于全国 推行十万元版防伪税控系统在时间上存在差异,因此对从外省、区、市取得的非防伪 税控系统开具的大面额专用发票,如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条件,可在2000年3月底以前 继续予以抵扣。 三、对达到纳人防伪税控系统条件尚未纳入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各地要尽快补报。 对已纳人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原则上不做变动,但纳税人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时,主管国税局应尽快注销企业使用的金税卡、lc卡。 (一)纳税人因破产、停业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纳税义务; (二)纳税人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纳税人纳税地点发生改变,不在原主管国税局履行纳税义务; (四)纳税人变更其税务登记证,在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证期间; (五)其他需要注销“两卡”的情况。 四、为掌握防伪税控企业变动情 况,各地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防伪税控企 业变动情况上报区局。 附:防伪税控纳税户数变化情况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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