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问题的函
内国税办字门[1999]1号颁布时间:1999-01-08
1999年1月8日 内国税办字门[1999]1号
哲里木盟行政公署:
接自治区政府转来你盟《关于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四部委局粮食销售发票
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现将有关发票使用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有权经营粮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就
是目前企业使用的“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另印制,只是在第五联(随货同行
联)上加盖“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按照一委三局(98)243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
定,“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由开票单位按照文件后附的样式刻制。
二、从事粮食经营、加工业务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粮食时使用的“粮食销
售统一发票”,纳税人凭主管粮食经营部门核发的准许经营粮食的证件到当地国税机
关领购。各地国税机关已开始办理。
三、国税机关只负责向享有粮食经营权的经营单位提供发票,不负责审批粮食经
营权。粮食经营权由主管粮食经营的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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