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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晋地税计发[2001]1号颁布时间:2001-01-11

     2001年1月11日 晋地税计发[2001]1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0]1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局2000年3月7日印 发的《山西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实施办法》和工作实际,对于2001年营 业税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纳入总局监控的重点企业,按本通知所附的《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 理暂行办法》执行,各地向省局上报数据的时间为次月20日之前(节假日顺延)。   二、对纳入省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源报表改用总局制定的新表式。各地市 局仍按报上报,表中反映当季数。其他事项仍按省局2000年3月7日印发的《山 西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三、地市县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源报表,也统一改用总局制定的新表式。   四、省局对各地市局的营业税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年终对考核结果 进行通报。具体考核内容和办法如下:   (一)上报时间。满分30分,每迟报1天,扣1分。   (二)上报户数。满分20分,按省局要求上报的,得10分,发现漏报的,每 户每次扣1分。   (三)数据质量。满分30分,上报省局的数据中,每发现1处错误,扣1分。   (四)分析报告。满分20分,上报省局的分析报告质量较好的,记满分;质量 特别好或特别差的,酌情加分或扣分,幅度1-3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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