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5日 晋地税计发[2001]8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部分预算科目的通知》的通知(晋财
预字[2001]11号)”,现将修订后的《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涉
及到税务部门的内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3类“罚没收入”
下增设第4315款“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下设431501项“国税部门其
他罚没收入”、第431502项“地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各科目的适用范围,
按《
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517
号)的规定执行。
各地国税部门依照税法的规定,对出口骗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处的罚款及滞纳金收
入,作为中央收入,一并以431501项“国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上缴中央
国库。
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3类“罚没收入”
下增设第4351款“罚没收入退库”,反映按规定从国库退付的代收罚款手续费收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