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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并地税征发[2001]22号颁布时间:2001-07-18

     2001年7月18日 并地税征发[2001]2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晋地税政发[200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征收单位要相应设立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并上报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备案。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靳世豪   副主任:张学兰  赵补森  宋寿彭  贺卫东  李少锋   成  员:郭继明  李原生  樊世明  王长风  贾东旺   胡孝传  殷丽榕  王波冰  吴太起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局征管科。   二、各级审理委员会对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主要按照本级审理的原则执行。重 大税务案件的标准以省局确定的为准,即:   1.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凡涉案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税务案件,应由 县(市)区级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2.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含高新地税局)涉税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税 务案件,应由市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3.对有些特殊重大案件,情节严重、争议和社会影响较大,虽不足各级标准, 可直接提请本级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三、要求各征收单位在每年度末12月31日前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 上报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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