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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煤企业异地发煤涉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并地税征发[2001]6号 颁布时间:2001-04-05

     2001年4月5日 并地税征发[2001]6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去年以来,个别县(市)区政府或是有关行管部门从加强对煤焦铁路外运产品的 管理出发,采取了一些措施,其中要求凡在本区范围内上站发煤的企业一律就地缴纳 税款,由此对我市的税务管理带来一定影响。为了统一管理标准,规范税收征管行为, 经市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固定业户日已在其机构所在地办理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其通过 异地发煤站上发煤取得铁路运输单据,而未在发煤站所在地与购货方发生开具发票或 结算货款等行为的,则不构成销售行为。发煤站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另行办理 税务登记、缴纳各项税费,更不允许采取任何形式的包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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