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4日 并地税税一发[2002]10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了加强营业税减免税的管理,充分发挥营业税减免税的作用,市局依据《山西
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太原市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
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强调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获准享受营业税减免税纳税人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审批了“年减
免税额度”的纳税人,各征收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规范的检查制度,对检查中现
的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规定但已享受减免的税款要予以追缴,同时按照《征管法》有
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太原市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市局。
附: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税减免税管理,规范营业税减免税程序,依据《山西省营业税
减免税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营业税减
免税项目及其他营业税减免税项目的税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从事营业税减免税项目经营的,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书面
申请,并报经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营业税的减税或者免税。
第四条 营业税减免税按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一)下列项目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层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1、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2、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3、其他需要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项目。
(二)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减免项目均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征收分局
(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负责审批。
第五条 营业税减免税的申请审批实行层报制度。对不在本级审批权限内的申请,
审批机关应在《山西省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式样附后)上加注本级意见后逐
级上报审批。
第六条 营业税减免税的申请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营业税减免税的申请
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的,须自国家减免税政策公告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
《山西省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有关资料: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
证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经营项目说明、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
关资料。
(二)营业税减免税申请的受理
营业税减免税申请由基层税务管理机构(市直分局管理、县区局税务管理分局)
受理。
基层税务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
接到申请后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已受理的申请,签注意见后报审批机关审
批。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营业税减免税申请的审批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审批机关要严格按照税
法规定对纳税人士体资格及申请减免税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是否按规定单
独核算减免税项目收入、有无将非减免税项目收入混入减免税项目收入等事项进行审
核,并于受理后3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应层报的减免税申请应在受理后20日内审
核完毕上报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在《山西省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
对减免税项目(内容、名称)及金额予以明确,签注审批意见,同时登记《山西省营
业税减免税管理登记册》(式样附后)。
第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享受减免税的事业单位,均应按规定办理
税务登记。凡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其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同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处理。
第八条 纳税人无论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均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
关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
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
办理纳税中报和报送减免税申请等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但尚未获准期间,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第六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均应按规定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理。
纳税人获准减免税后,对其在批准的减免税期限内已缴纳的税款,征收机关应按
规定于以退税。
第十条 纳税人从事属于减免税范围的经营活动,应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发票的,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编造虚假减免税资料,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理;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
纳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山西省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营业执照号 税务登记证号
纳税人地址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经营业务范围 年经营收入
需减免的项目及年收入规模 年减免税额度 元
减 免 税 理 由 纳税人公章 法人代表名章
受理地税 机关意见 审批地税 机关意见
准予减免字号 晋营减免准( )字[ ] 号 备注
注:1、纳税人申请的年(次)减免税额度,指其当年申请的减免税额度,可参
照上年的经营收入及本年经营计划确定。
2、本申请书由受理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额度及地税机关审批权限等具体情
况向减免税申请人发放。
3、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审批机关需要在《山西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登记册》
上编号登记,并在本申请书“准予减免字号”栏中登录,栏中圆括号中填注审批机关
所在地行政简称;方括号中填注年份。
附件2:山西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登记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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