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6日 并地税税一发[2002]20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区划变动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
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征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有关规定,不得
擅自扩大、缩小征收范围。
二、对因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等情况,需要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的
县(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调整测算工
作,拟出切实可行的适用税额调整方案,于9月10日前报市局。
附件: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区划变动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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