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7日 并地税所发[2001]3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
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晋地税税尔法[2001]53号)转发给你们,
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摸清税源情况,实行重点监控
各征收单位接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摸底调查,凡属于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要全部纳入微机管理(市局把经省、市
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也列为此次摸底调查的中点)。在此基础上,
各单位要按省局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筛选出年收入前10位(贫困县前5位)高
收入行业以及前100位(贫困县前50位)的高收入个人作为监控重点。对重点加
纳控对象及其它纳入管理的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要由专人管理,把责任落实到
人。要准确掌握高收入行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数量、收入分配形式、发放收入
项目、金额以及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项目、收入形式、经济活
动特点等情况,对当期与同期入库数发生变化或依据其他社会信息资料认为有偷税或
漏扣、漏缴嫌疑的,要及时进行调查,保证对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做到具体化、经常化。
对各单位确定的重点监控行业和重点高收入个人名单请务必于8月28日前上报市局
所得税科。
二、完善征管办法,加大控管理度
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继续强化根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各征收单位一是要继续完善一户一证(个
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一户一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地册),一所一档(扣缴
义务人档案),一所(科)一册(扣缴义务人地册),一所(科)一帐(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台帐的扣缴管理体系,二是要认真落实扣缴义务人申报制度,规范扣缴义务
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程序;三是要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辅导和培训工作。
2、加强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及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等高收
入者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首先对由扣缴义务人的高收入个人,要逐步建立扣缴
义务人申报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交叉稽核的“双向申报制度”;其
次对采取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者及个人独资
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有条件的要督促其建帐建制,进行查帐征税,对不实行查帐征
税的,要从高核定征税。无论采取何种申报方式,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稽查,对申
报不实的扣缴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3.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定额征收和预扣预缴工作。针对一些税源难以监控的
应税项目,各征收单位可以通过深入调查,实地测算,对纳税人的月税额进行合理核
定,采用定额方式征收。对不能严格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实行按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扣预缴,年终清算的方式。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向外单
位人员支付劳务报酬的统一按20%的比例预扣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申报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清算,多退少补。对实行预扣预缴制度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要
切实做好年度清算工作,通过年终清算,对扣缴义务人上年度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进
行全面检查,并据此对其本年度履行扣缴义务的方式作出鉴定。
除了做好以上几项工作外,各征收单位要根据辖区内高收入业和高收入个人的
实际情况,集思广益,积极制定有效措施,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收入特点,采取不同
征管办法,切实改进和加强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少、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请各单
位将自行制定的征管办法上报市局备案。
三、强化检查工作,提高执法水平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要求,我市将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作为今后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重点。各征收单位要把专项检查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项中
心工作来抓,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研究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明
确专项检查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及目标要去,防止走过场。在专项检查中,各单位要对
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确定的检查重点,结合本地实际,以及征管中的“难点”、
“盲点”、“弱点”,把社会舆论反响较大的和以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
和个人确定为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检查面不低于40%。同时要严格执行税法、加大
查处力度,对偷税行为按征管法规定严肃查处。通过对偷税者的查处和惩戒,震慑违
法分子,提高执法水平,维护税法刚性,净化税收环境。
附件: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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