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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征字[1994]第10号颁布时间:1994-10-17

     1994年10月17日 晋地税征字[1994]第10号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应依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在县级以上 (含县级)地方税务局尽快设立复议机构。对不设税务所或稽查队、检查站的分局, 由于科、股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而是以分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的案 件应由分局的上一级税务机构管辖,不设立复议机构。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1994年9月21日 国税发[1994]212号   最近,不少省、市税务机关来电来函,要求总局对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 后的税务行政复议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年11月6日下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继续有效。各 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严格依照执行。   二、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均应设立复议机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复议办公室。   三、对国家、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分别由其上一级国家、 地方税务局管辖;对国家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 由其各自的上一级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   四、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管辖。   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构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 被申请人。   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复议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   七、在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中,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作,密切配 合,共同把复议工作做好。   八、各地在本通知的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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