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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国有经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1994]88号颁布时间:1994-10-10

     1994年10月10日 晋政办发[1994]8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税制改革,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10月10日至1995年3 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非国有经济的税源普查工作。这次普查工作,采取 全面调查,分步实施的办法。边普查、边补税、边处理问题,健全管理制度。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 (一)摸清城乡非国有经济特别是重点行业和重点户税源的真实情况,加强税收 基础管理。 (二)清查漏管户。通过普查,把漏征、漏管户查清,追补应征的税款。 (三)核实产值、销售,并与缴纳的税款相对比,补收少缴的税款,同时督促乡 镇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统计制度。 (四)查清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凡登记的经济性质等主要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要由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普查的范围 这次普查的范围,是全省范围内的非国有经济的所有纳税人。要逐县(区)、逐 乡(镇、街道办事处)、逐村对纳税人逐户调查。今年先完成经济发达的乡、镇和炼 铁、炼焦、采掘、建材、运输等重点行业的调查,城市普查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 户为重点。其余面上的调查,可在明年进行。 三、普查税源时间界限 对1991年—1993年的经营纳税情况,要有大致了解,重点摸清和核实 1994年的情况。 四、组织领导工作 此项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地方税务局牵头,组成普查办公室,国税、工商管理、 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抽人参加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安排好调查 人员,对普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 五、人员安排 这次普查工作,人员以各级税务部门为主。要把这次非国有经济税源普查与税收 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参加税收检查的人员同时也是普查人员。工商 管理、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抽调人员,始终参加普查工作。普查所涉及到乡镇、街道,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派人积极参与、配合。 六、问题的处理 对普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边普查边处理,查出一户,处理一户。 (一)边调查,边补税入库。对帐目健全的纳税人,要通过查帐,把少缴的税款 补征入库;对利用造假帐等手段进行偷税的,要从重处以罚款;对帐目不健全的纳税 人,要根据核实后的销售、利润等情况,核定应税额,把少缴的税款补征入库;对实 行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纳税人,要在普查的基础上调整纳税定额,今年少缴 的税款要补征入库。 (二)依法处理违法案件。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案件,应在补税的同时,依 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每一个县都应公开处理一、两 个案件。 (三)完善登记管理制度。清查出来的漏征、漏管户,要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 记。税务部门要健全纳税户管理制度。 (四)变更与实际不符的工商、税务登记内容。经过调查核实,纳税人的经济性 质、经营范围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分别由工商、税务部门按实际情况办理变更登记。 (五)建立工商、税务工作联系制度。普查结束后,工商、税务机关要建立制度, 定期相互通报管户增减变动等情况,并依照各自的权限范围进行处理。 (六)健全纳税人内部管理制度。通过普查,要帮助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 工商户健全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从下一年度开始,乡镇企业都要依据“两则” 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并完善统计制度,准确上报产值、产量、销售收 入等主要经济指标。 普查工作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省普查办公室(设在省地税局)。今年的普 查情况和问题,各地、市务于1995年1月10日前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报送 省普查办公室。 附:《非国有经济税源普查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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