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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启用新交通运输票据通告的通知

晋地税征字[1994]第6号颁布时间:1994-10-07

     1994年10月7日 晋地税征字[1994]第6号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票据的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决定从1994年10月10日 起启用新交通运输货票。现将启用新货票的通告下发给你们,请你们通过当地的报纸、 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做好启用新票的宣传工作。 附件:关于启用新交通运输货票的通告 一、从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起,各交通运输单位和个人一律使用新的山西省公路 运输货票、山西省水路运输货票、山西省水路渡运货票、山西省汽车零担货票以及全 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等五种交通运输票据。旧票同时作废,由各市、县地方税务 局集中收缴、销毁。 二、以上五种交通运输票据,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向用户发 售。 三、从新票启用之日起,旧票一律不准作为报销凭证,不准作为增值税抵扣税款 的凭证。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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