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大同市房地产发展公司偷税案的公告
晋地税稽告字[2001]第39号颁布时间:2001-09-20
2001年9月20日 晋地税稽告字[2001]第39号
该公司在1998—2000年间,共取得预售商品房收入43062382.08元,未足额申报
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价格调控基金;实现利润44847.4元,
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大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二十条、四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之
规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单位限期补缴营业税686920.37元、城市维护建设
税104644.43元、教育费附加52347.61元、价格调控基金26173.81元,企业所得税
121008.80元,并处以0.5倍罚款,同时从滞纳之日起至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千分之
二的滞纳金。目前。已入库税款30000元,其余款项正在追缴之中。
特此公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