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大同市东河河加油站偷税案的公告
晋地税稽告字[2001]第40号颁布时间:2001-09-20
2001年9月20日 晋地税稽告字[2001]第40号
该单位2000年同市金龙石油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将加油站整体转让,未按规定
申报缴纳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价格调控基金,形成偷税。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单位限期补缴印花税125元、营业税12500元、城市维护
建设税125元、教育费附加375元、价格调控基金187.50元;并处以一倍罚款。目前,
此案正在执行中。
特此公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