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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晋函税征发[1994]第3号颁布时间:1994-08-31

     1994年8月31日 晋函税征发[1994]第3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 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从9月15日开 始,主要检查七月一日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每月检查的户数不得低于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25%,检查的内容、范围、要点以国税发(1994) 173号文的规定为主。 二、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重点要检查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国有企业、公 司、集体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的专用发票的购领、使用、结存等情况和进项税额抵扣凭 证的合法性、真实性等。 三、对从1994年7月1日起,开始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造币总公司统一印制 的专用发票后,发生的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案件,目前已结案、处理的,要全部进行 一次复核、检查,发现虚报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对目前正在处 理和今后发生的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案件,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晋税征发 (1994)第3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进行认真的检查、审核,防止一些用票单 位和不法分子利用已经虚报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偷骗国家税款。对查出的虚报丢 失、被盗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停供专用发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这项工作,各地要写出专项报告上报省局。 四、对省局晋税征发(1994)第9号文“关于委托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 行代征税款的通知”及晋税政发(1994)第21号文“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 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调查,发现的问题及 建议,及时报告省局。 五、在对专用发票使用单位进行稽核检查的同时,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对内部 专用发票的购领、发放、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专用发票内部管理 制度。 六、对在专用发票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典型案例要随时上报,“增值税 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从九月份开始,要在次月 8日前准时上报省局,年底检查结束,要写出总结上报省局,对检查中行动快、措施 得力、方法好,收效大并按时上报材料的地市,省局将进行表彰。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1994年7月26日 国税发[1994]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专用发票进行偷税、 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增值税制的顺利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认真搞好专用 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稽核,严惩犯罪分子,现就有关开展 检查工作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 (一)进项凭证的检查 1、进项凭证的范围 进项凭证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并于当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已作税款抵扣的有关凭 证。具体范围如下:(1)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汇总填开专用发票 所附的“销售清单”) (2)由海关开具的增值税完税凭证; (3)由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 (4)承担货物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费普通发票; (5)农产品及废旧物品收购凭证; (6)七月一日以前,自来水公司和供电部门开具的水、电费普通发票(包括电 脑发票)。 2、进项凭证检查要点 (1)检查进项凭证的真伪,尤其是自七月一日起开具的发票,是否为全国统一 印制的新版专用发票。 (2)专用发票票面内容填写是否正确,适用税率(税务所代开所列的征收率) 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3)项目是否填列齐全,其中纳税人税务登记号自四月一日以后是否为全国统 一的15位码。 (4)进项扣税凭证是否符合增值税准予抵扣税款的进项范围。 (5)对准予计算扣税的进项凭证,其进项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6)检查进项扣税凭证内容是否属实。 (二)销项凭证的检查 1、销项凭证检查的范围 (1)销项凭证检查的范围限于一般纳税人于检查月份全部已使用的专用发票, 即存根联和记帐联。 (2)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和记帐联。 2、销项凭证检查要点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计税销售额是否包括了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 (2)票面所列税率或征收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税额计算是否正确无误。 (3)一般纳税人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是否全部作了销售处理,并如实向 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 (4)票面所列“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与实际是否相符。 二、检查的方法 (一)进项凭证检查方法 1、进项凭证与相关付款凭证或帐簿对照核实。 2、进项凭证与相关的进货核实。 3、发现异常的进项凭证或涉嫌与对方销项凭证不符的,可采取传真机传递方式, 委托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配合查实。 4、进项凭证真伪的辨别可按照(94)国税发o1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销项凭证的检查方法 1、对纳税人购、用、存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核实,查阅购票证清点结存票,与 申报情况对照,查实专用发票的已用份数。 2、将查实已用的专用发票所列款项与相关销售帐簿进行对照核实。 3、销项凭证与相应的货物出库单据对照核实。 4、税务所代小规模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其存根联与记帐联应与有关增值税完税 凭证对照核实,并由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检查。 三、检查要求 (一)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八月份开始到九月底,主要检查二 季度的情况,每月检查的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百分之十;第二阶 段从十月份开始至年底止,主要检查三季度即新版专用发票使用后的情况,每月检查 的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百分之二十。 (二)对检查出来的各种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弄虚作假,利用 专用发票骗取扣税,偷逃税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 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严格处理,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构成 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应移送公、检、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从八月份起,要按月将检查工作的进展、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填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并于次月十五日前向国家税 务总局报送。属于典型案例的资料应随时上报。 (四)根据各地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总局将抽调部分检查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 选择部分省市进行重点检查。 (五)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 开展检查工作的方案,集中力量投入到检查工作中,对行动快、组织好,按时上报检 查情况及统计资料、检查工作成果显著的地区,总局将给予表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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