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晋税外发[1994]第38号颁布时间:1994-07-22
1994年7月22日 晋税外发[1994]第38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2号“关于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
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4日 国税发[1994]152号
现就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及《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原则,
医疗、教育待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应按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
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教育待业外商投资企业,其对学生所收取的费用以及欺他收入,除依照营业
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9四)项规定免征营业税的项目外,应作为企业营业收入,
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免征营业税的收八),扣除成本、费用
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外商投资举办的学校,其
学校章程或入学合同规定,采取先收取抵押金,学期结束后全部退回,以抵押金的利
息作为学费的,对抵押金可以不作为业务收,仅对以抵押金所取得的利息,在取得时
作为业务收,计算缴税;学校章程或入学合同中规定采取先收取高额费用,学期结束
或者学生中途退学、离学后,部分退回学生,部分留归企业所有的,对应退回的费用
部分,可视为抵押金不业务收入,仅对由此取得的利息和不予退回的费用部分,在取
得时作为业务收,计算缴税。
三、医疗待业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取得的各项收,除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免征营业税的项目外,均应计算缴纳营业税;其所取得的各项
收入减除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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