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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企业认定为建筑业企业问题的批复

晋税外发[1994]第39号颁布时间:1994-07-22

     1994年7月22日 晋税外发[1994]第39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第388号《关于从事为开发土地、建 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企业认定为建筑业企业问题的批复》的抄件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企业认定 为建筑业企业问题的批复      1994年7月6日 国税函发[1994]388号 陕两省税务局: 你省西安市税务局询问,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 行平整土地的业务,这类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经 研究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可视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建筑 业企业,适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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