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税外发[1994]第37号颁布时间:1994-07-22
1994年7月22日 晋税外发[1994]第37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5号“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
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
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27日 国税发[1994]145号
关于依据《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
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规定》和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5号《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
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退还给外商投
资企业的多缴税款,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的退税税款,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多缴税款,均应计入收
到退税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
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