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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对2.5%服务费收入分成体制的批复

晋地税所字[1994]第2号 晋财工字[1994]第83号颁布时间:1994-08-01

     1994年8月1日 晋地税所字[1994]第2号                晋财工字[1994]第83号 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2.5%服务费收入分成体制的请示”收悉。随着财税体制的改革, 为了逐步理顺你公司的财务体制,按照财政部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 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在九五年底前暂时各级煤运公司向用户 收取的2.5%服务费收入就地交纳增值税,增值税后的服务费收入省与地市、县 (区)实行分成,其中:省级分成50%;地市、县(区)分成50%。 对你公司收到的分成收入,扣除了按规定列支的费用后,其利润按规定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就地交纳所得税(省金库)。 一九九三年我厅与你公司签定的承包合同仍继续执行,应上交的所得税与承包上 交利润之间的差额,以税后利润补足。 各地市、县(区)公司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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