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4]第14号颁布时间:1994-10-17
1994年10月17日 晋国税所发[1994]第14号
太原市、大同市、临汾行署国家税务局:
经与省财政厅协商同意,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6号《关于
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4年7月30日 国税发[1994]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税发[1994]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下发后,铁道部反映如多种经营的就地纳税,一时难以集中资金,加快
铁路建设和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根据国务院领导决定,为帮助解决铁路建设资金不足,
安置铁路运输企业富余人员,实行分流,扶持铁路多种经营,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
决定,对铁路部门多种经营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凡在“七·五”铁路大包干
前已就地缴纳所得税的,按规定照章纳税,就地入库。
其余的在“八五”期间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铁道部门集中使用。
二、铁路部直属运输企业的范围,包括各铁路局(含所属工附业企业)铁路分局,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行所属工附业企业)以及所属得铁路总公司,部直属运营单位。
铁道部直属工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企
业,仍按照66号文件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