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76号颁布时间:1994-07-13
1994年7月13日 晋税流发[1994]第76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转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1994年6月27日 (94)财税字第038号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
依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