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营字[1994]第11号颁布时间:1994-11-07
1994年11月7日 晋地税营字[1994]第11号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
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1994年10月10日 国税函发[1994]55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内税一字[1994]第390号
收悉。关于内蒙古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水电机组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电
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建筑业”税目中的“安装”
项目的征税范围是指对各种设备的装备、安置工程作业,而测试、试验是属于“服
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我局意见,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
业税。
此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