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75号颁布时间:1994-07-13
1994年7月13日 晋税流发[1994]第75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第039号“关于对香皂暂时给
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1994年6月20日 (94)财税字第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
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