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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第75号颁布时间:1994-07-13

     1994年7月13日 晋税流发[1994]第75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第039号“关于对香皂暂时给 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1994年6月20日 (94)财税字第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 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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