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洋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4]第10号颁布时间:1994-09-15
1994年9月15日 晋国税流发[1994]第10号
各行署、市国家税务局,省同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政字第158号“关于进口
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4年8月24日 (94)财税政字第15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子今年6月份下达了(94)财税字第
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
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为了平衡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进
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实征关税)/(1-法定消费税税率)×100%
此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的,不予调整。
以上请予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