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计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计字[1995]第1号颁布时间:1995-01-05

     1995年1月5日 晋地税计字[1995]第1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促进全省税收计会工作的发展,保证全省地税系统计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 化,充分发挥计会部门在组织税收收入中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税收工作的管理水平,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计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该办法已在全 省计会工作会议上讨论通过,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正式执行。望各地计会部门认 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考核内容开展工作,为更好地促进这项评比考核活动的顺利进 行而努力! 附件: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计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了保证全省地税系统计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计会部门在组织税 收收入中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税收工作的管理水平,更好的促进全省地税系统计会 工作考核评比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的范围 税收计会工作考核评比范围包括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税收统计、税收票证四个 部分。 二、考核的内容及办法 (一)税收计会报表 1、计划报表:包括年度计划建议数和落实数情况表,重点税源年度计划表、重 点税源累计情况月报表、各县、市地税系统工商税收计划完成情况月报表,各县市工 商税收计划完成年报表,以及省局年中布置的其它报表。 计分办法:每项报表按期按质报送,每报一次计1分,迟报一天少计0.3分, 迟报三天以上者不计分,无故不报者倒扣1分。 2、会计报表:包括各种税收会计月、季、年报表和税收快报、旬报。 计分办法:凡按期按质每月报全各种报表的计3分,年报计4分;迟报一天少计 0.5分,漏报一种少计0.5分,其他类型差错每发生一笔少计0.2分;年终决 算报表要与国库数字一致,不上报对帐单的,少计2分。 3、统计报表:包括各种月、季、年报表和税务统计资料。 计分办法同会计报表。 4、票证报表:包括税收票证用存季、年报,印花税票用存季、年报表,税票审 核情况年报表,税票税款清查年报表。 计分办法:凡按期按质报送的,每报一次计1分,迟报一次少计0.5分,填报 数字不准确;每错一笔少计0.2分。 (二)税收分析报告 仅限于以各地市名义上报的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经济税源调查报告、统计 分析和会计分析;按报送的数量与质量分别计分。 1、计划执行情况的年度、季度分析报告,按期每报一次计4分;迟报一天少计 0.5分,不报不计分,迟报5天以上者视同不报。质量要求包括:(1)本期税收 的特点;(2)超短收原因;(3)经济税源变化;(4)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上存 在的问题;(5)组织收入中采取的措施和下期预测等五项内容,每有一项计0.5 分。 2、经济税源的调查报告 按期按质完成省局规定要求的税源调查报告,每报一篇计4分,迟报一天扣 0.8分,不报不计分,迟报5天以上者视同不报。质量上凡能按照省局要求的内容 完成报送调查报告,并有较高理论水平的每篇加计2分。 3、统计分析 按期按质完成省局要求的统计分析(不含转发的统计分析),每报一篇计4分, 各地超报的统计分析,每超报一篇计2分。 报送的统计分析中,凡在同级报刊上发表的每篇加计1分,在省级报刊上发表或 省转发的每篇加计2分,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的每篇加计3分。 4、会计分析 每月进行分析并随同会计报表上报的每篇计1分,按时上报又能全面反映税金运 动和征解提退的每篇加计0.5分。 5、其它分析 按期按质完成省局年中临时布置的分析报告的,每篇计2分,未按期完成的不计 分。 (三)税收制度执行、检查 1、凡能按照《计会统工作制度》和国家总局、省局下达的有关计会统工作规定 认真执行并及时向下贯彻落实的计20分。 2、税源控制积极,欠税掌握全面,上报数字真实的计20分。凡掌握欠税与实 际不符,少报的欠税数超过当年税收计划的2%以上,每超1个百分点少计2分。 3、凡能保证税收票证安全完整,不丢失,不毁损并能正确使用的计20分,凡 丢失、毁损税票超过万分之一的,每超过万分之一少计3分。丢失、毁损税票隐匿不 报的,一经发现加重处理。凡不能正确使用税票者,酌情少计1—5分。 4、地市计会部门凡对基层计会部门计会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检查通报,并上 报省局的计10分,不上报的不计分。凡少考核一项的少计2分。 (四)基层计会工作 各县(市、区、分局)基层税务所,凡能按照《计会统工作制度》和国家总局、 省局有关制度,认真做好计会工作的计30分。计划、会计、统计、票证有一项不按 要求做到的酌情少记1-5分。 省局将在每年年内对各个地市的基层计会部门即1个县局和2个税务所进行随机 制一查,以抽查结果为据考核计分。 各项报表报告的报送时间依据是:凡用远程通讯传送数据文件的,以通讯时间为 准;通过邮局寄送的,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通过电话、电传报送的,以电话、电传 上报的时间为准;派专人报送的,以送达省局时间为准。 三、评比的方法: 按以上考核评比的内容和计分方法,先评比各类的考核计分,然后将各类成绩加 总,即为综合评比得分。 四、为使考核评比工作落到实处,省局将在每年内定期对各地报送的各种报表、 分析进行通报。 五、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