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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建设厅关于使用“山西省城市客运交通通用客票”的补充通知

晋地税征字[1995]第14号颁布时间:1995-03-10

     1995年3月10日 晋地税征字[1995]第14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建设局: 省建设厅、省地方税务局以晋建城字(1994)303号印发了《关于使用山 西省城市客运交通通用客票的通知》。通知要求从199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 内统一使用山西省城市客运交通通用客票(以下简称通用客票),现将通用客票使用 及票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避免造成浪费,原旧的城市出租汽车通用客票可以最迟使用到95年6月 底。 二、原《通知》所附两联式通用客票票样右上方“NO”前加印“晋××”客票代 号字样,第一联存根联为白底黑字,第二联发票联为白底棕字。 三、定额式通用客票,原票长103mm、宽35mm、现改为票长150mm、宽 55mm。“伍拾元”定额票原颜色为大红色,现改为紫色。 四、原《通知》所附票样中“山西省城市客运交通通用客票”字样下方加“内含 城市客运附加费”字样。 请各地城建、地税部门加强对城市客运通用客票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在执行中如 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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